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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宏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宏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宏利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9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XX店,经营场所:西咸新区XX城XX号。

经营者:周德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12.5元,退还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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