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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6250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鲜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50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鲜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法定代表人:赖蓝昊。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张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鲜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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