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50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鲜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法定代表人:赖蓝昊。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张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鲜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