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施良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赤岗路******楼法定代表人:谭境华,总经理。
上诉人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1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当由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宁波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案中,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