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郭集村法定代表人:齐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豫01知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2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2月4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四、2021年3月17日,委托青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信息及抵押、查封情况。
经查,有土地和房产。
五、2021年3月25日,委托青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工商档案登记信息材料。
六、2021年3月30日,委托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产权证号:青房权证字第**)的房产、(产权证号:青国用(2009)第16001号)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29日。
七、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八、2021年4月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九、2021年4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