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783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义乌市奥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三区41幢三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元昊。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奥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