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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仙与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何林仙与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林仙;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45号 原告:何林仙,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诉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林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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