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592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男,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彦辉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花园牡丹苑**楼****/div>法定代表人:涂志钢。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彦辉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