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5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米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友新路1188号亿象商业城7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米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22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