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328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G。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德钟,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德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2020年12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