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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新区明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2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新区明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明宇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初1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XX市场XX段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91MA6X76HD79。

经营者:宇文洛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铜川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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