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华盛顿港海景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张龍震(YongJinChang),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明,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区建设5支路天津市佳德盛旺印刷有限公司厂区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东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倪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6号广颐商务中心D栋112、120室。
法定代表人:潘大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玲,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以下简称凯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笛寇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倪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凯司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纳笛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凯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纳笛寇公司、倪润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凯司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震岩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丹丹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