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67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妮,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乐,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达,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陈光伟,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项连林,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王冰冰,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候光泽,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达、陈光伟、项连林、王冰冰、候光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陈光伟、项连林、王冰冰和侯光泽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忠达因正在监狱服刑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