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45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三团锦绣路以西十三团职工创业园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杨俊。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