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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445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45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三团锦绣路以西十三团职工创业园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杨俊。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阿拉尔市金色沙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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