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18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世贸摩天城一期E6A2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YNTUXX。
法定代表人:林乐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