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53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玲玲,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