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87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288号。
投资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汇通通信市场B089-091。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诉被告深圳市明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深圳市明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