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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333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元圣唐公司)诉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元圣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网元圣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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