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22号原告:吴孝玉,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垦路以东赵坡村进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贾俊峰。
原告吴孝玉诉被告青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孝玉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孝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回对被告青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