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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武侯区西琦家具经营部、崇州三江天赐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056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武侯区西琦家具经营部、崇州三江天赐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武侯区西琦家具经营部;崇州三江天赐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56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西琦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甲城B座1012号。

经营者:李绪均。

被告:崇州三江天赐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皂角村13组8号。

经营者:李绪均。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武侯区西琦家具经营部、崇州三江天赐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西琦家具经营部、崇州三江天赐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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