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54刑初4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德卷,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德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文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姜德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钟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姜德卷以1500元(6瓶)/件的价格购买15件假冒飞天茅台酒。
姜德卷同意后在贵州省仁怀市购买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包装材料,并购买散装白酒进行灌装。
事后,姜德卷将15件假冒飞天茅台酒以人民币22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钟某。
2020年4月,被告人姜德卷再次以45000元的价格将30件假冒飞天茅台酒卖给钟某。
后钟某的儿子钟某1(另案处理)将部分假冒飞天茅台酒销售给程某、车某。
经鉴定,程某提交钟某1销售的35瓶飞天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姜德卷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姜德卷向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退缴犯罪所得67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德卷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
证人钟某、钟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程某、车某的陈述;
被告人姜德卷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德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姜德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姜德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德卷已退缴犯罪所得675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姜德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德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姜德卷违法所得67500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