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56号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1号楼11层A1108室。
法定代表人:桑传标,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梦,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米亚索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33号1号楼3层3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米亚索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