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13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子军,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骆志鹏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杨雅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