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53号 原告:孙希贤,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系孙希贤之妻。
被告: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
法定代表人:向林。
原告孙希贤与被告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孙希贤因案涉专利被无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希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