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17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世贸摩天城一期E6A2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YNTUXX。
法定代表人:林乐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12月15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