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异1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3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史陶比尔萨尔甘斯股份公司(StaubliSargansAG),住所地瑞士圣加伦州萨尔甘斯市大田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乌尔班•皮乌斯•杰曼(GermannUrbanPius)。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史陶比尔萨尔甘斯股份公司(StaubliSargansAG)申请执行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异议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