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4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聚鑫副食品商店,住所地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237省道。
经营者:阴红霞。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聚鑫副食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