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6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宗奎,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海,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原告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对陈宗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