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1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和美美超市,住所地,五原路正和小区对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西路与康园街交叉口向西约50米路北,门头:“和美超市”)。
经营者:张竹娥。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和美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1年4月23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