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71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生兵,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生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孟乐群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