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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良波与刘义、中山市诺加电器厂、中山市古镇镇天仕朗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35号
案件名称季良波与刘义、中山市诺加电器厂、中山市古镇镇天仕朗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诺加电器厂;刘义;中山市古镇镇天仕朗灯饰店;季良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35号原告:季良波,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诺加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第三层。

投资人:刘义。

被告:刘义,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天仕朗灯饰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一庆丰LED商贸广场6栋11号之3(住所申报)。

经营者:王敏,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3××××××××××××843。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良波与被告中山市诺加电器厂、刘义、中山市古镇镇天仕朗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良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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