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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洛江区马甲杜思凡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943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洛江区马甲杜思凡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洛江区马甲杜思凡糖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4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江区马甲杜思凡糖果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马甲街22号202室。

经营者:杜思凡。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江区马甲杜思凡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雪灵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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