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2栋2楼204。
法定代表人:陈朝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清,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明,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艾郡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一号楼B128室。
法定代表人:臧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文,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欣所罗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艾郡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艾郡轩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欣所罗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艾郡轩公司注册第15932736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后并没有实质性使用,该公司也未开展实际经营,艾郡轩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目的纯属是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二)艾郡轩公司恶意抢先注册诉争商标后,曾安排其公司职员电话联系其财务人员提出出售诉争商标要求。
(三)艾郡轩公司在没有实质性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形下,曾于2020年7月10日在“鱼爪知产”网站分别以20.04万元出售诉争商标和其他商标。
后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又将价格提升至45.15万元。
艾郡轩公司抢注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艾郡轩公司曾多次通过微信平台恶意投诉欣所罗门公司侵权,企图达成高价出售。
(五)诉争商标标识为欣所罗门公司原创设计,具有独创性,艾郡轩公司抄袭其创意设计注册诉争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六)“禾葡兰”商标经欣所罗门公司及其授权关联子公司长期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推广,已在全国化妆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两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艾郡轩公司注册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字[2019]第92998号《关于第15932736号“禾葡兰HerbPlantis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欣所罗门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查,欣所罗门公司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评审程序中,仅在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中提出诉争商标存在抄袭和复制的情况,并未明确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
被诉裁定对此未予审查回应,欣所罗门公司在一审答辩及二审上诉中亦未明确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
欣所罗门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这一主张,超出本院应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评述。
综上,欣所罗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