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亮,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东留各庄蓬莱手机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东留各庄。
经营者:张腾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东留各庄蓬莱手机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