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石中外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交通路特**。
法定代表人:傅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石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交通路特**。
法定代表人:傅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宋德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玲,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宇,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石中外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石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石中外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石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中外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石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中外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石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