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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安溪县凤城赤热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24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安溪县凤城赤热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溪县凤城赤热鞋店;利惠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4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赤热鞋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凤仪园89号。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凤城赤热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2020年12月18日,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安溪县凤城赤热鞋店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同日,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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