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06号 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2号6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2FB44。
法定代表人:蒋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李达,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诺亦斌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元路5号(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YFWQK87。
法定代表人:何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诺亦斌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