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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洪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洪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洪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5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萍,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洪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2020年11月20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陈洪萍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12月25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陈洪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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