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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虞明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6169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虞明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明根;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6169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明根,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明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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