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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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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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 法定代表人:李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2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