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51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青田西源恒峰超市,经营场所伊川县江左镇江左村。
经营者:邱文明,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青田西源恒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