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10号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9485572M。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育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大田围村路自编108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F109C。
法定代表人:张育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育彬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