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25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25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凯,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闽南茶都****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8FB66M。

经营者:陈文胜,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因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以下简称珍品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湖龙井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凯、珍品茶行的经营者陈文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通、张豪、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湖龙井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珍品茶行、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西湖龙井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珍品茶行、阿里巴巴公司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9万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珍品茶行、阿里巴巴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西湖龙井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西湖龙井协会注册该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进行严格管理。

根据西湖龙井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该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符合相关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

申请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应向西湖龙井协会递交申请书等。

但经调查发现,珍品茶行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名称为“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珍品茶行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被告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珍品茶行在网络上销售的数量较大,已经严重损害了西湖龙井协会的合法权益,给西湖龙井协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阿里巴巴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经营者,为珍品茶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珍品茶行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控侵权产品系向杭州冠品茶叶有限公司购买而来,该公司是西湖龙井协会的会员单位,请求追加该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珍品茶行在网上销售龙井茶的标注信息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1.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均未使用涉案商标。

2.使用“西湖牌龙井茶”及“正宗雨前西湖龙井茶”是为了体现销售的龙井茶系来自于杭州西湖片区,该产业也确实来自于西湖片区。

三、即使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亦应由杭州冠品茶叶有限公司承担。

四、西湖龙井协会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五、地理标志的商标若确实、地理标志的商标若确实存在侵权情形知已构成侵权停止使用,若侵权人明知侵权仍继续使用,权利人主张赔偿才合情合理。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阿里巴巴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阿里巴巴公司在西湖龙井协会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侵权链接已经断开,信息已经删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一并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6月28日,西湖龙井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21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类茶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程序提出申请,由西湖龙井协会审核批准等事项。

2019年4月8日,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办理侵害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网店销售涉案产品的网页及购买过程进行进行保全,邮寄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泰街346号雪峰大厦303室小文子。

2019年4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一件快递货物,单据显示为百世快递,运单编号:51563781104546。

该货物外包装完整,签收后至拆包前该货物由公证处保管。

当日根据西湖龙井协会委托代理人要求,公证处两公证人员提取该货物,并检查外包装完整后,交由西湖龙井协会委托代理人进行拆包,后该委托代理人将里面的一盒“茶叶”作为封某物交由公证员封某。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根据前述照片、截屏截图的取得过程与实际相符等情况制作了(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335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体现该商品链接中的商品名称标题显示“2018新茶西湖牌龙井茶叶正宗雨前西湖龙井茶250g铁罐春茶绿茶”,详情页显示“名称:西湖龙井茶”,页面显示“近30天成交16件”“评价140条”,价格为169元,货物包装上显示“龙井茶”字样。

另查,阿里巴巴平台名称为“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的店铺为珍品茶行所开设。

2019年4月9日,珍品茶行在天猫平台“天龙心旗舰店”下订单购买了价格为168元的龙井茶500g,邮寄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西路30号王珏”,运单号为韵达快递3944781093090,与公证员证据保全的邮寄地址及快递单号一致。

阿里巴巴平台由阿里巴巴公司运营。

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材料后,立即核实涉案产品信息,通知商家处理侵权产品,并及时删除链接。

再查,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于2020年10月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权利人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管理协会。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虽于2020年10月6日核准转让,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2020年4月9日)及起诉时西湖龙井协会为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商标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然由西湖龙井协会享有,西湖龙井协会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就珍品茶行所实施的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珍品茶行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茶叶,与西湖龙井协会享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茶叶”为同类商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上使用了与西湖龙井协会告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西湖龙井”,其行为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珍品茶行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珍品茶行主张其产品由合法来源,并要求追加杭州冠品茶叶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珍品茶行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8年5月21日支付650元向杭州冠品茶叶有限公司公司购入龙井茶若干,且购入的龙井茶部分为散装,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的龙井茶系该批龙井茶,再者,该证据显示的数量小于西湖龙井协会证据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无法证明其余已售产品也有合法来源。

最后,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条件,客观要件是指销售商所销售的商品是从合法渠道以合法的进货方式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

主观要件要求销售商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

如果销售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侵权,则无法满足主观要件,其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成立。

珍品茶行作为专门从事茶叶销售的经营者,对茶叶来源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西湖龙井协会的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未能恪尽作为诚信经营者应负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故对珍品茶行关于合法来源及追加第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西湖龙井协会还主张珍品茶行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前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足以规制,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因此对西湖龙井协会对珍品茶行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阿里巴巴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通过对珍品茶行的资质审查,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阿里巴巴公司对平台上大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已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阿里巴巴公司已采取了必要措施。

因此,本院对西湖龙井协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珍品茶行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数额,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珍品茶行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具体考虑因素如下:1.珍品茶行在商品链接的标题使用侵权标识,商品上未使用“西湖龙井”标识;

2.珍品茶行的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销量较低;

3.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西湖龙井协会制止侵权行为确需支出相应的合理开支。

据此,酌情确定珍品茶行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1000元,由泉州市丰泽区珍品茶行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