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39号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赫舍大街**。
法定代表人:NicolasLambert,网络市场保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峰景社区龙珠大道**梅州大厦1007 法定代表人:段佳富。
被告:段佳富,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与被告深圳市一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佳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