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62293号原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三层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静,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24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原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