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刑初21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保夫,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素梅,北京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