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26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建家,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兵,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斯公司因与被告傅建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斯公司以本案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