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74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彭林村东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669CXX。
法定代表人:李仁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