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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74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74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彭林村东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669CXX。

法定代表人:李仁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福凯峰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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