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232号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妮,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德五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化庄村水厂综合楼楼房II东4、5号。
负责人:贾宏伟,职务不详。
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与被告北京德五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