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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孙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孙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孙书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2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华,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书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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