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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秋风拂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755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秋风拂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温州秋风拂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55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秋风拂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瑞锦公寓1-2幢104号(托管39)。

法定代表人:江雄风。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秋风拂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秋风拂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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